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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人民警察考核实施办法

浙人干[1995]82号



    一、考核工作必须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向考生及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了解情况、查阅档案、听取群众意见等办法进行。
   二、考核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公安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考核考生必须两人以上,考核结果应形成书面材料和有考核结论。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大政治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1)、政治思想落后,怀疑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不满言行的或有抵制、对抗行为的;
   (2)、有扰乱社会治安、流氓、偷窃、赌博等不良行为的;
   (3)、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漏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4)、参加非法社团活动受到开除党籍、团籍、学籍处分的;
   (5)、纪律散漫、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曾受到口头警告以上处分的,参与打架斗殴、拉帮结伙,与社会上不法青少年来往频繁、关系密切的;
   (6)、曾被劳教、少教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楚的;
   (7)、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8)、在招收期间直系亲属或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中有因刑事犯罪被判死刑和正在服刑的;
   (9)、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血亲在国外或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情况了解不清楚的;
   (10)、纹身的;
   (11)、其他有不适合做人民警察工作的。
   四、考核的操作程序和材料要求:
1、考生应填写招收人员登记表,本人的基本情况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要如实填写清楚,便于政审人员考察了解;
2、到考生单位或街道、劳动管理部门了解其现实表现情况,查阅档案,并由其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个人表现的证明材料;
3、到考生家庭主要成员的单位或街道了解他们的现实表现及历史情况,通过查档,了解社会关系是否清楚,由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有海外关系必须了解清楚,并附有记录;
4、到派出所了解考生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无违法犯罪情况,并由派出所出具证明意见;
5、将1、2、3、4项有关材料整理齐全后和《选拔录用干部审批表》一并报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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